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镇江要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电梯工程合同纠纷,当事双方达成支付近17万元欠款的调解协议


时间:2026-02-10 点击:20 次 名称:必成镇江讨债公司 来源:https://zhenjiangs.wjfzxh.com/

近日,镇江要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电梯工程合同纠纷,当事双方达成支付近17万元欠款的调解协议。至此,一起拉锯多年的牵涉电梯安装、维修、维保费的商事纠纷告一段落。


当事一方为荆门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机电公司”),另一方为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置业公司”)。


2016年7月,机电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梯工程承包合同。合同约定,机电公司为置业公司一项目提供电梯安装服务,合同总价款为百余万元。


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机电公司按约完成了电梯安装并通过验收,但置业公司却迟迟未支付电梯尾款。更让机电公司头疼的是,2023年9月,因消防管漏水导致电梯被淹,产生了额外维修费。经多次催促,当事双方对账确认,置业公司尚欠机电公司电梯安装及维修费共计15万元。


此外,当事双方于2023年9月1日还签了一份《电梯维保合同》,约定由机电公司为置业公司另一项目的电梯提供维保服务,期限至2024年8月31日,维保费用为1.7万元。然而,该电梯维保合同到期后,置业公司也未付款。截至2025年12月,置业公司累计拖欠机电公司电梯尾款、维修费、维保费、违约金共计超17万元。此外,置业公司还应支付其逾期期间机电公司继续维保的费用。在多次催讨未果后,机电公司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慕名向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求助。为此,该中心有着多年调解经验的调解员韩显泉受命展开调解。


在调解初期,当事双方分歧较大。机电公司坚持要求置业公司立即支付全部欠款,并强调逾期付款已严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;置业公司则提出,电梯被淹是因消防管道问题,不应由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,且维保合同到期后未续签,不应支付后期维保费。


对此,韩显泉围绕争议焦点,展开了多轮沟通,向置业公司释明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,在建设工程合同中,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,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。在此起纠纷中,电梯安装验收合格后,置业公司即应支付尾款;而电梯被淹虽因消防管道问题,但当事双方已通过书面确认维修费用,置业公司应按约履行。


针对维保费用争议,韩显泉指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在此起纠纷中,维保合同明确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费用,置业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也未提出异议,应视为默认继续履行合同,需支付相应费用。


经过韩显泉多次协商,当事双方各退一步,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:置业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机电公司电梯安装及维修款、维保费及违约金共计近17万元;若逾期未付,需按年利率3.0%支付逾期利息。


“从2016年的合同签订,到2025年的纠纷化解,这场跨越多年的商事纠纷,最终在调解机制的助力下画上句号。



标题:镇江要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电梯工程合同纠纷,当事双方达成支付近17万元欠款的调解协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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